京ICP备2023000331号-26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
如何规定土地征用报批程序
如下规定土地征用报批程序: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发布征地公告,进行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并公告;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二、
土地征收条件有哪些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三、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根据种类不同补偿金额也不同,具体如下:
1.旱地分为耕地旱地和农田旱地,征收补偿标准都是一亩补5.3万元。
2.水田分为耕地水田和农地水田,其中耕地水田是每亩地补偿9万元,农地水田一亩补偿9.9万元。
3.征收林地及农用地一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农村未利用地,包括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等,一亩补偿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