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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1)意定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法定的概括转移
①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合同转让的特征:
内容一致性合同转让,只是改变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并不改变原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后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所享有的权利或义务仍是原合同约定的,因此,转让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更,其内容应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新合同关系人
合同转让,只是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履行人主体,其直接结果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消失,取而代之的是转让后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人,自转让成立起,第三人代替原合同关系的一方或加入原合同成为原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人。
改变关系
合同转让会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尽管合同转让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完成,但是合同转让必然涉及原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原合同债务人。
合同转让后,因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债务人、出让人可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活动。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