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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终止合同的效力
(一)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也作了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
(四)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
二、单方终止合同的概念
单方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不需要对方同意就可以行使。在实际生活中,单方解除运用得十分广泛,一旦对方违约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三、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合同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单方面终止;
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由使得合同无法履行;
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